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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 退換貨需知 /

-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 7 天鑑賞期(包含例假日)之權益,

七日鑑賞期屬「考慮期」並非「試用期」,若商品如經拆封、戶外使用、以致缺乏完整性即失去再販售價值時,恕無法退貨。

瑕疵商品不在此限。

- 消費者免負擔寄回運費辦理退貨乙次,請於收到商品當日算起 7 日內告知賣家辦理,逾期恕不受理。

無法受理退貨

- 超過7天鑑賞期 

- 商品明細不全、吊牌已剪或弄丟發票 *若您有索取紙本或公司戶紙本發票,請於退貨時一併寄回*

- 商品有明顯使用/洗過痕跡、損壞或人為造成髒污、沾染粉妝、毀損、異味 *收到商品試穿時請注意臉上妝容並先保留吊牌,確認 OK 後再剪標*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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